中國作為紡織服裝的出口大國,歐盟法規(guī)(EU) No 1007/2011對于紡織產(chǎn)品出口至關(guān)重要,小編今天為大家介紹該法規(guī)。
1、實施情況
歐盟法規(guī)(EU) No 1007/2011是將原纖維成分標簽指令(2008/121/EC)和原纖維成分指令(96/73/EC、73/44/EC)二者的條文合并為一條新的法規(guī),并于2012年5月8日生效,原有的纖維成分標簽指令和纖維成分指令隨之被廢除。由此,2012年5月8日以后投入歐盟市場的紡織品,必須符合該條法規(guī)(EU) No 1007/2011。
總的來說,該法規(guī)保留了原纖維成分標簽指令和纖維成分指令的主要內(nèi)容,但是也有部分改變。
(EU) No1007/2011的主要內(nèi)容包括:規(guī)定了紡織纖維名稱、紡織產(chǎn)品纖維成分的標簽標識以及纖維成分的檢測方法。
2、適用范圍
法規(guī)適用的產(chǎn)品范圍包括:
1)含紡織纖維80%以上的產(chǎn)品;
2)遮蓋物含有80%以上紡織品成分的家具、雨傘和遮陽傘;
3)以下紡織品成分至少占最上層或覆蓋物80%以上:多層地毯的上層、床墊遮蓋物、露營用品的覆蓋物;
4)包含在其他產(chǎn)品中,成為產(chǎn)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紡織品,并且成分已被標明。
該法規(guī)不適用于承包給作坊或獨立公司進行生產(chǎn)的,不適用于個體經(jīng)營的裁縫店應(yīng)顧客需求定制的紡織產(chǎn)品。
3、主要內(nèi)容
3.1 紡織纖維名稱
纖維名稱的列表詳見法規(guī)的ANNEX Ⅰ(附件Ⅰ),只有附件Ⅰ列出的纖維名稱才能標準在成分標簽上,下面節(jié)選一些常見的紡織纖維名稱,并以中文對照:
纖維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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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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纖維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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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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纖維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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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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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shmere woo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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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羊絨(開士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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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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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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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dacryli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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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性腈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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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gora woo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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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哥拉山羊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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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ceta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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醋酯纖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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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lyimide or Nyl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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錦綸(尼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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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il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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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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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riaceta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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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醋酯纖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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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lyest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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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酯纖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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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tt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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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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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upr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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銅氨纖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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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lypropylen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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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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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p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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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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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da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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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代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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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lyethylen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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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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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lax(or Line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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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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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sco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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粘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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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lorofibr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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氯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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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ami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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苧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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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yocel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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萊賽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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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lastan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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氨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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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rue hem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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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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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cryli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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腈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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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注意的是,在我國標準中,粘纖的英文名稱有兩個:viscose和rayon,而該法規(guī)只有viscose;同樣地,氨綸的國標英文名稱也有兩個:elastane和spandex,而該法規(guī)也只有elastane。
3.2 纖維成分標簽的要求
市銷的紡織服裝,紡織纖維成分描述應(yīng)在商品目錄和貿(mào)易文件中說明,包裝上的標簽應(yīng)持久耐用、容易辨認、清晰可見,印制應(yīng)統(tǒng)一尺寸、風(fēng)格和字體;企業(yè)商標或名稱可在紡織纖維成分描述之前或之后給出;標簽標識應(yīng)使用官方語言或成員國語言,除非成員國有其他規(guī)定。
下面列舉一些纖維成分標簽標注的主要規(guī)則:
單一纖維產(chǎn)品:
1)只有僅含單一纖維的紡織產(chǎn)品才可以標注'100%''pure(純)''all(全)';
2)由于技術(shù)原因在加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帶入的并且為非常規(guī)添加物質(zhì)的,允許包含≤2%的其他纖維,可看作僅含有單一纖維,如是經(jīng)過梳理處理的紡織產(chǎn)品則允許包含≤%的其他纖維,也可看作僅含有單一纖維;
羊毛或未經(jīng)加工的羊毛產(chǎn)品:
3)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羊毛產(chǎn)品中的其他纖維含量不應(yīng)超過0.3%,這些外來的其他纖維可看作由于技術(shù)原因在加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帶入的、非常規(guī)添加的物質(zhì);
復(fù)合型纖維產(chǎn)品:
4)復(fù)合型纖維紡織產(chǎn)品,按照降序順序標出所有纖維的名稱和含量;
5)紡織產(chǎn)品中的一種纖維含量不超過產(chǎn)品的5%,或者幾種纖維的總含量不超過產(chǎn)品的15%,若這些纖維不容易說明,可用“other fibers(其他纖維)”表述,同時要注明其含量;
6)含有純棉經(jīng)紗和純亞麻緯紗的產(chǎn)品,當(dāng)緯紗亞麻的含量為無漿布總重量的40%及以上時,可命名為“cotton linenunion(棉麻混紡)”,還必須注明成分規(guī)格“pure cotton warp – pure flax(linen) weft(純棉經(jīng)紗-純亞麻緯紗)”;
7)對加工過程中紡織產(chǎn)品的成分很難說明時,可以在標簽上標注“mixed fibers(混紡纖維)”或“unspecifiedtextile composition(未指定紡織品成分)”;
8)附件Ⅰ中沒有列出的纖維可以描述為“otherfibers(其他纖維)”,并在該名稱前或后標明其含量;
裝飾性纖維和抗靜電纖維:
9)單純用于裝飾、可分離的,≤7%總重的裝飾性纖維,可不標注;金屬纖維和其他具有抗靜電作用的纖維,≤2%總重的,可不標注;但是對于第7條的情況,該條所述纖維的含量需分別計算占經(jīng)紗和緯紗的比例,如超過以上比例,則應(yīng)予以標注;
多組件產(chǎn)品:
10)含有兩個或以上纖維含量不同的組件的產(chǎn)品,需標注每個組件的纖維含量;
11)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組件,不用強制標注成分:組件為非主要襯里和組件重量不足整個產(chǎn)品的30%;
12)具有相同纖維含量并通常組成一個單元的兩種或以上的紡織產(chǎn)品,可以加貼一個標簽;
含有動物源性非紡織部分的產(chǎn)品:
13)紡織產(chǎn)品中含有動物源性的非紡織部分,需在標簽上注明“Containsnon-textileparts of animal origin(含有動物源性的非紡織部分)”
3.3 纖維成分的檢測方法
該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檢測方法包含16個化學(xué)溶解法和1個手工分解法,比國標及ISO標準方法少幾個,與相應(yīng)的國標及ISO標準方法的操作基本一致,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該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了纖維的公定回潮率,與國標的公定回潮率有所差異。